按比例就业 - 保障措施 - 就业服务 - 特殊教育

              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?

  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,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。我国宪法明文规定,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、生活和教育。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,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,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、指导工作。机关、 团体、企事业组织、城乡集体经济组织,应当按一定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,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,省、自 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。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,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 劳动者,实行税收减免政策。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,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,明确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 施。 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,中国残联、财政部、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 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,采 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。 中国残联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 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,明确规定了 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 措施。 我国还制定了避免残疾人下岗的政策。中共中央、国 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,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(部)级 劳动模范、烈军属、残疾人下岗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、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人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,明确规定了要采 取切实措施,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: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 律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;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, 进行经济性裁员时,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;企业进行改组、 改制,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;企业因兼并或破产, 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,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, 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

[返回]


          门头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最佳效果800*600 IE5.0以上版本浏览器 TEL:010-69820430  FAX:010-69838176
                     Copyright©2004 bjmtg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